全市药品零售企业和使用单位:
药品安全关乎民生福祉,关乎社会和谐稳定。为切实保障市民群众的购药和用药安全,严厉打击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西安市市场监管局现对严防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违法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控进货渠道,把好药品来源关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即:必须从正规途径采购药品,坚决杜绝从无药品批发资质的企业、个人、网店、中药材市场等非法途径购进来源不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药品。
二、严格制度落实,把好进货查验关
药品零售企业和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药品采购和进货查验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切实落实岗位职责,认真执行操作规程,防止不合格药品进入零售和使用环节。采购药品时务必做到三点:
一要查验供货单位资质。应当索取、查验、留存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二要验明药品质量证明。应当验明购进药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销售。
三要完善药品购销记录。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严守法律红线,把好主体责任关
药品零售企业和使用单位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可能会触及多重法律法规红线:
一是非法渠道购进行为违反《药品管理法》,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相关规定,最低处十万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最低处五十万以上罚款,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是如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被鉴定为假劣药的,还将触犯《药品管理法》中关于销售假劣药的处罚条款;情节严重的,当事人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如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为医保“回流药”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进而非法收购、销售,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医保部门将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等对收售“回流药”各类情形予以协议管理、行政处罚、支付资格管理等处置措施。
各药品零售企业和使用单位要切实履行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高度重视非法渠道购进的违法风险,立即开展全面自查自纠,主动加强自律,做到不采购非法渠道药品、不私自串换药品、不销售非法渠道药品。积极落实药品追溯扫码要求,确保药品来源可追、去向可查。坚持守法诚信经营,共同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和药品市场经营秩序。
市民朋友要增强安全用药意识,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